通知公告
【通知】传染病防控工作
2018-09-29   审核人:   (点击数:)

近日,我校收到陕西省省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今秋开学以来,安康、宝鸡等市一些学校和托幼机构相继发生群体性发热、腹痛、腹泻事件。这些疫情的发生,严重影响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为进一步有效控制学校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维护学生身体健康,特重申一下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人员集中,接触密切,社会关注度高。一旦发生传染病,极易传播和流行,造成极大社会影响。各级卫生计生、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高度警惕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切不可麻痹大意、掉以轻心。各地要清醒认识当前学校传染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好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作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易发并及时采取停课等有效防控措施,全力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

二、建立健全学生晨午检和缺课原因追查制度

传染病防控工作事关青少年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广泛关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是传染病防控的责任主体,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市、县卫生计生、教育部门要定期组织辖区内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防病工作负责人开展卫生防病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学校、托幼机构落实晨午检制度学生缺课原因追查工作,一旦发现有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要立即向当地疾控机构进行报告。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苗头,要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控制,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三、规范新生入学体检和接种证查验工作

新生入学体检和和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是学校传染病防控的第一道关口,也是落实“预防为主”方针、实现“关口前移”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2017)》等要求,规范开展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工年度体检传染病筛查工作,一旦发现肺结核等传染病,要严格落实休学、休课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疫苗流通及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坚决执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及时开展疫苗查漏补种工作。长安、户县、未央等出血热疫区的高校,要统筹做好外地来陕大学生的出血热疫苗的接种工作。

四、加强校园师生饮水安全

各市、县、区教育部门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对学校饮用水卫生、供水设施、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卫生及防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建立健全饮用水监管档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彻底整改,不达标准坚决禁止使用。学校自备水井启用前,必须要经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检验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后方可使用,尽全力消除一切隐患,确保师生饮水安全。

五、开展宣传教育

各市、县卫生计生、教育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疾控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将宣传活动覆盖到辖区内所有学校及托幼机构。各学校、托幼机构要通过校园广播、黑板报、健康教育课、班会、家长会、讲座等形式将传染防治知识教给每位学生,尤其是私立幼儿园的教室、食堂、宿舍等儿童集聚场所,要经常开窗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和清洁卫生,提高学生的健康饮食和健康行为养成,增强学生自我保健意识。

六、强化条件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健全职能机构, 配备专() 职管理人员和保健教师(校医)。定期开展相关管理人员和保健教师(校医)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管理能力与业务水平。要加大投入,安排充足经费,用于学校卫生设施设备建设及开展各项工作。

七、加强信息报送

各级学校、托幼机构一旦发现有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和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立即向当地疾控机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疾控机构要组织人员进行核实调查,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积极配合。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省上医疗机构重大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在2周内收治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病例3例及以上或1例死亡的,要及时向同级或者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各市、县卫生计生部门、教育部门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和急条例》的信息报送要求,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八、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学校(幼儿园) 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幼儿园)切实履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责任,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苗头性问题,切实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省教育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将适时对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进行抽查,并对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不力、推卸责任、玩忽职守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学校传染病流行或蔓延等重大后果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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